资本市场通道开展业务有哪些固有的法律隐患?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资本市场业务绝大多数都需要借助信托公司、证券公司(也就是我们所说的通道)等来进行展开,与这些公司合作就会涉及到很多信托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等法律文本。这就会造成很多潜在的法律风险,下面我们就来介绍一下资本市场通道开展业务有哪些固有的法律隐患。
1、通道合同相关的合同权利、担保权利要设置在通道的名下,按照合同的相对性,银行想要实现自身的权益,就必须要经过通道主张。如果通道怠于行使权利,会是的银行的权利受损。
2、如果通道使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起诉,相关的诉讼费、收据等抬头是必须要开给通道的,但是这些费用确实由银行支付,这就会对银行做账造成极大的不便。
3、当通道以原装返还的方式将资产交给银行相关的配套机制之后,就会变得难以操作。如抵质押登记可能无法及时、有效地由受托人变更为银行。
4、由于通道合同都是通道提供的格式文本,对通道应承担的职责(如追索、原状返还)缺少约束性条款,即使违约也没有相应惩罚措施。一是违约责任仅约定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全部损失,但该损失具体是多少又必须由守约方来承担举证责任。二是有的合同未约定原状返还条款,;有的合同未约定通道追索责任,;有的合同既无原状返还条款,又无追索责任。三是时间不确定,如:“本合同终止时,及时将委托资产清算后的剩余资产返还给委托人”,及时究竟是多久无法衡量。四是将接受原状返还资产作为委托人的义务,却丝毫没有提及管理人的义务。
以上就是资本市场通道开展业务常见的四点法律隐患,如果您有其他的问题,欢迎咨询信之源企业律师,联系电话:010-825543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