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公司破产申请受理前的作用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破产企业重整顾问律师的工作一般分为3个阶段:破产重整申请受理前阶段,破产申请受理后至重整方案通过阶段,重整方案执行阶段或者是重整失败转为清算阶段。在不同的阶段,重整顾问有着不同的作用。

企业破产

  (一)协助公司进行财务审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2002年规定)第6条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是企业申请破产需向法院递交的材料之一。同时,通过财务审计,可帮助拟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规范财务记账,发现财务问题并依法予以纠正。

  (二)协助公司对疑难复杂债权进行清理

  一般成立时间较长的企业,都存在法律关系复杂、债权协议数量多、前后约定矛盾或者约定不清楚的疑难复杂债权。重整顾问需要帮助企业进行清理,形成书面分析意见,以为管理人审核债权提供法律帮助及证据支持。

  (三)协助公司清理资产

  《2002年规定》对企业破产财产及不属于破产财产的财产范围进行了规定,重整顾问需要协助企业在申请破产前对企业财产进行清理分类,以便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向管理人移交资产。对于需要管理人行使取回权的财产,待管理人入场后需及时告知管理人行使取回权。

  (四)准备破产重整申请材料

  《2002年规定》第6条规定的债务人申请破产需要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材料包括破产申请书、企业主体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等12项材料。除上述规定所要求的文件,在一些地区,对于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要求提交重整可行性方案或者重整计划草案初稿。重整顾问需要草拟企业申请破产重整向人民法院递交的所有材料。

  (五)对关联企业是否进行合并破产发表法律意见

  1.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的前提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4日作出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在关联企业破产部分提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时,要立足于破产关联企业之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关联企业进行合并破产,需要满足两项条件:一是法律人格高度混同;二是合并破产才能确保债权人的公平受偿。

  具体而言,考虑实施合并破产的一般关联企业之间存在以下一种或多种情形:

  (1)股东对所持股企业注册资本出资不到位或尚有认缴出资未交行为或有抽逃出资行为。

  (2)关联企业存在互保或借贷担保行为。

  (3)实际控制人利用对企业的控制转移或抽逃资产或进行利益输送。

  (4)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资金拆借或存在其他大量应收账款。

  2.关联企业不合并破产的考虑因素

  重整顾问在做出关联企业是否合并破产的法律建议时,需要帮助公司判断关联企业是否法律人格高度混同,不合并破产是否将损害债权人的公平受偿。对于仅提供融资平台,负债较多且资产较少的关联企业,建议合并破产。对于拥有较好的资产且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关联企业,建议不进行合并破产,并采取一定措施防止该企业受到关联企业破产的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