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并购交易中的风险避让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企业兼并收购过程中常见的风险包括财务隐蔽、合同管理、诉讼仲裁、客户关系、人力资源、交易保密、资产价值、法律变动、商业信誉等。可以通过交易双方的陈述与保证、交割承诺、设定先决条件以及约定赔偿责任等方式加以防范,国内另外还有保证与物权担保的方式。

企业并购

  1、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

  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是指并购协议风险中避让的四类重要条款,这四类重要条款,是买卖双方异常激烈的讨价还价的关键所在,同时也是充分保护买卖双方交易安全的必要条件。

  (1)陈述与保证

  在合同中,双方都要就有关事项作出陈述与保证。其目的有二:一是公开披露相关资料和信息;二是承担责任。由于这些资料和信息有些具有保密性质,实践中,卖方往往要与买方就此达成专门的保密协议。需要坡露的事项就卖方来讲包括目标公司组织机构、法律地位、资产负债情况、合同关系、劳资关系以及保险、环保等重要方面;就买方来说,陈述与保证则相对简单,主要包括买方的组织机构、权利无冲突及投资意向等。通过上述约定,保护双方、主要是买方在后期调查阶段发现对方的陈述与保证和事实有出入时,可以通过调整交易价格、主张赔偿或推出交易等方式来避免风险。

  (2)卖方在交割日前的承诺

  在合同签订后到交割前一段时间里,卖方则应作出承诺,准予买方进入调查、维持目标公司的正常经营,同时在此期间不得修改章程、分红、发行股票及与第三方进行并购谈判等。卖方如不履行承诺,买方同样有权调整价格、主张赔偿或者退出交易。

  (3)交割的先决条件

  在并购协议中有这样一些条款,规定实际情况达到了预定的标准,或者一方实质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双方就必须在约定的时间进行交割;否则,交将近双方才有权退出交易。可以这样说,烦琐的公司并购程序的唯一目的就是为了交割,即使双方或其中一方没有完美无缺地履行合同,但只要满足特定的要求,交割就必须完成。这样的规定对于交易双方都有益处,避免了因一方微小的履行瑕疵而被对方作为终止合同的把柄。

  (4)赔偿责任

  对于交易对手的履行瑕疵,并非无可奈何。合同还可以专设条款对受到对方轻微违约而造成的损失通过扣减或提高并购价格等途径来进行弥补或赔偿。对于目标公司的经营、财务状况等在交割日与签约日的客观差异,也可以通过上述途径来解决。这样做的好处,不仅使得交割能够顺利进行,达到并购的目的,而且使得双方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仍能保持交易的公平,排除了因客观情况改变以及一方为达到使自己有利的价格隐瞒部分真实情况而嫁祸于另一方的交易风险。至于非因恶意而疏于披露某些信息,不加限制的赔偿就会随时置责任人于不确定的失衡状态,从而使得责任人无法预测和评估可能要发生的赔偿责任,从而加大其风险。有鉴于此,我们还可以在合同中加入限制赔偿条款,即把诸如环保、经营范围等政策性风险以及善意隐瞒的责任限制在特定的时间或项目内,将并购过程中不可预知的风险降到最小。

  2、防范风险的相关法律制度

  并购协议中的“四剑客”是西方并购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方法,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产权交易市场从法律监管上来说尚处于发育阶段的国家,在并购风险的避让方面有许多可借鉴之处。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来看,有效地避让并购交易中的风险,还可以采取以下方法。

  (1)保证。为了确保债务的履行,以降低债务不履行而可能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风险,有适用保证的必要。由于保证是通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来承担债务的履行,这就降低了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风险。《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在性质上,属于合同担保,债权人对保证人的权利及于保证人的全部财产,但债权人不能对保证人的全部财产直接行使权利,只能向保证人请求履行保证责任。在这一点上,保证不同于物权担保。

  (2)物权担保。为了保证债务履行,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或者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提供特定的财产或者依照法律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以担保债务的履行;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直接处分担保物而取得优先清偿。可见,物权担保是在特定财产上成立的一种担保,该财产或为债务人所提供,或为债务人外的第三人提供。该特定财产成为担保标的物,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

  在特定财产上成立的物权担保,其效力直接作用于担保标的物,取得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变价担保物的形式取得担保物质的交换价值,以防止、避免或者弥补因债务不能履行所造成的债权受偿不能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