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破产清算的一些法律常识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一、什么情况下企业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企业申请破产程序的核心目的是什么?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启动破产程序,以清理债务或进行重整。

企业破产程序

  企业申请破产,一方面是整理并核算对外债务,防止部分债权人的过激行为,另一方面是为了赢得时间以期寻找重新运营的机遇。

  二、法院一旦接到企业的破产清算申请,就必须受理并启动破产程序吗?

  不是的,一般情况下,企业作为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法院将于15日内裁定是否受理,受理后将指定管理人,并在受理之日起25日内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三、作为普通债权人,得知法院受理了债务人企业的破产申请,该注意那些问题或者应当采取什么行动?

  首先大家必须认知下列几项内容:

  1、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2、若普通债权人与破产企业签订了相关合同,双方均为履行完毕合同义务,比如:债权人未付清款项,破产企业也未交付标的物这种情形的,管理人有权决定该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管理人在决定是否继续履行破产企业未履行的合同时,必须以是否对(大多数)破产债权人有利为基本原则。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可增加供债权人分配的财产,就应继续履行,反之,便应解除合同。在作出决定时,还应考虑到对方当事人因合同解除而可能提出的损害赔偿额,综合权衡利弊。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才继续进行。

  综上所述,普通债权人应在得知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与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取得联系,申报自己的债权。若我们与破产企业签订的合同,我们已经履行完毕相关义务,则及时向管理人反映诉求即可,管理人将权衡利弊(结合企业的利益与事件的社会影响性),作出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的决定。我们与破产企业间的借贷合同,利息将从破产申请受理之日停止计算。

  由于此时破产企业的因诉讼产生的保全措施将全面解除,且我们可以到管理人处申报债权,所以建议先行联系管理人,作相关商谈后,再作出是否通过诉讼方式维权的决定。

  但我们必须注意的是,企业法人与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关系,破产程序并不会处理企业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的对外债务,建议债权人及早通过诉讼的方式处理与企业股东、法定代表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事宜,有条件的可申请法院保全相关债务人的财产,以期防止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进行的转移财产行为。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时,法院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以防止出现保全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申请人可以向法院提供等值保证金、担保物或者其他担保措施。通过融资性担保公司出具担保函的方式,即能降低申请人的资金压力,又能免除日后需要使用担保物,而不得不通过提供其他担保措施置换担保物的烦恼,所以建议申请人采取向法院提供担保函的方式申请财产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