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良资产处置律师可提供哪些法律服务?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企业不良资产处置离不开律师的协助,律师可以在不良处置中提供大量的法律服务,为不良资产处置保驾护航。那么,律师可以为企业不良资产处置提供哪些法律服务呢?

企业不良资产处置

  一、债务重组模式

  债务重组是债权人与债务人博弈的过程,实施债务重组是处置不良债权的主要方式。一方面,债权人可将不良债权直接转化为实物资产,或增加新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方式,降低信贷资金风险;另一方面,减轻了债务人的债务负担,同时给债务人带来重组收益。

  在此过程中,为使双方有一个都能接受的、客观的参考依据,作为第三方的律师有着很重要的作用。就此,律师可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具体如下:

  (一)提供尽职调查并出具报告

  律师可通过核查债权债务关系、贷款形成过程和担保情况、导致形成不良贷款的原因、债务人经营状况、有关债务人或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债权人处置人员实地勘察情况、市场调查、询价资料等途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为客户梳理问题并提示风险。

  (二)提供债务重组方案

  债务重组包括条件重组、主体重组、担保重组以及周转重组等多种模式:条件重组即降低利率、延长还款期限、减免债务本金或利息、还款免息协议与强制执行公证合同套签、以资抵债;主体重组即增加债务人、变更担保人为债务人;担保重组即增加担保人、担保物;周转重组即收回再贷、借新还旧。

  综上,律师在充分调查债务人及债务责任关联方的相关信息后,结合债权人实际情况,向客户提供适合并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债务重组方案,供客户参考。

  (三)提供法律意见书

  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之规定,客户单位开展本次债务重组需要报相关机构审批,则律师可根据要求起草本次债务重组的法律意见书,阐述本次债务重组的合法性。

  (四)参与谈判

  在整个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及后续协议的签订中,律师均可参与相关谈判,为客户把控风险,同时促成交易。

  (五)起草协议

  律师可根据客户的需求及其他实际情况起草相关协议,如《借款协议》、《担保协议》、《还款免息协议》等。

  二、债转股模式

  债转股是现阶段不良资产处置的重要方式之一,也是牵涉律师业务最大的一个领域。现阶段,由于我国的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与资本市场相关的政策法规还不配套,债转股过程中遇到很多困难和障碍。因此,律师的介入对债权转股权的运行就显得尤为重要。律师在此程序中可提供的法律服务如下:

  (一)提供资信调查报告书

  资产管理公司在债权确认和收购阶段必然涉及到对负债企业现行法律地位和经营状况的调查,律师需通过核查负债企业、当地工商局及税务局、关联方等途径,对被调查企业的持续经营能力、偿债能力、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发展前景作出综合评价,出具资信调查报告书。

  (二)提供法律意见书

  律师可依据第一阶段的调查报告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每笔债权实行债转股的可行性提出中肯、有效的法律意见,以防止负债企业的规避行为,避免资产管理公司与企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保障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权和自立决策权。

  (三)参与谈判并起草协议

  对欲收购的债权,参与谈判、协商收购价格、收购条件等,并起草收购协议书等法律文件。

  (四)制定债转股方案

  在债转股的实施阶段,可能涉及到负债企业的增资扩股、股份制改造、工商注册登记及变更登记等法律事务。就此,律师可提供详尽的债转股方案供客户参考。

  (五)协助退出

  债转股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债权,不是做企业的股东,而是最终出售股权,收回债权,其本质是阶段性持股,在债务公司经营成熟阶段便退出。在此阶段,律师应提前在债务公司章程、债转股协议中订立退出条款,如债转股企业自身股权回购、资产管理公司向第三人转让在债转股企业中的出资(股权)、通过企业重组、兼并、收购或证券化上市等其他方式间接退出。

  三、资产证券化模式

  资产证券化,是指以公司持有的资产为抵押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证券实现资产变现目的的方式。不良资产能否证券化的前提条件就是,被证券化的资产必须具备良好的未来预期收益,要有未来的现金流量作保证。在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律师可以参与的法律事务很多,主要包括:

  (一)参与资产证券化的发起和计划书的制定

  《资产证券化发起计划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商业银行或特设机构的具体情况;发行资产抵押证券的目的、作用;拟融资资金的具体规模;拟用作发行证券的抵押贷款的具体情况包括数量、品种、期限、信用程度、优良率等;拟售出的贷款组合单价、总价、价款支付等情况;拟融资的款项用途;拟融资的期限等等。

  (二)参与特设机构在组建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务

  设立特设机构是一项比较具体和规范的工作,律师参与特设机构的主要工作是参与起草和审定公司章程、股东合同等法律文件,参与办理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手续,参与办理公司的注册、验资手续,参与办理公司的登记注册手续等。

  (三)参与谈判

  在资产证券化的整个过程中,律师需要与多方开展协商、谈判工作,包括贷款组合的出售价格、价款支付、收益的处理与分成,特设机构证券发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特设机构与商业银行之间就贷款组合的托管和服务问题,特设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就贷款组合的保险问题等。

  (四)参与法律文书的制作

  为促进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开展,律师可提供多项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制作,如《贷款组合买卖合同》、《被证券化贷款资产管理服务合同》、特设机构与信托投资公司等受托人之间的《现金流资产投资管理信托合同》、《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等。

  在不良资产处置中,存在大量的非诉业务。对于中国的律师界而言,这是一个正需开拓的业务领域。而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管理模式的日益规范,此领域对律师的要求也会越来越高,这需要律师从业人员不仅了解资本市场,还要不断的提高自身业务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