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股权融资的相关法律分析


作者:北京市信之源律师事务所

  企业股权融资企业股东会决议同意资金以股权的形式进入企业即为股权融资。企业进行股权融资应特别注意对股权比例的分配和对公司控制权的掌握。

企业股权融资

  企业股权融资法律风险防范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操作:

  (一)通过公司章程对公司运营进行掌控

  公司章程是公司的自治文件,在不违反《公司法》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由约定,是公司的内部“宪法”和“行动纲领”,公司董、监、高的经营管理行为都受其约束和制约。因此,企业可通过公司章程的约定来实现对公司运营的掌控。

  (二)通过股权设计来实现对公司的掌控

  股权比例对掌控公司至关重要,股东可通过股权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相对控制、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等,具体如下:

  1、持股67%属绝对控股权

  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最重要的事项(修改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属于需要通过特别决议(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以上才可通过)。股东持股67%即相当于拥有了公司100%的权力,可实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

  2、持股51%,控制线,控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此处的过半数是“相对过半数”:即指相对于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而言,不出席会议的则不统计入内。)

  3、持股34%,拥有公司重大事项一票否决权

  股东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4、10%,召开临时股东会、临时董事会,申请解散公司的权利

  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议。

  股份有限公司:代表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股东/董事会议。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